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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3  浏览次数:7
核心提示:  上诉人中国化建A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06)伍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化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0X}、{杨...  上诉人中国化建A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06)伍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
   上诉人中国化建A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06)伍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化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0X}、{杨...

  上诉人中国化建A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06)伍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化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0X}、{杨1X},被上诉人宜昌建筑设备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熊2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3X}、{黎4X}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盛5X}、杨泽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5年3月29日,中国化建A公司宜昌项目经理部与{盛5X}代表的陕西汉中神龙交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一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协议,将宜昌B化工有限公司5万吨/年湿法磷酸工程土建项目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为反应槽、过渡厂房。2005年4月30日,{盛5X}以中国化建A公司宜昌项目经理部(乙方)经办人的身份与原告(甲方)签订财产租赁合同,杨泽良作为担保人在租赁合同上签字。该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因承建宜昌B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工程,需向甲方租用建设设备及施工周转材料:租用3.5mm钢管日租金0.018元/m,损失赔偿18元;钢管扣件日租金0.01元/套,损失赔偿6元;锣杆锣帽损失赔偿0.50元;竹跳板日租金0.20元/块,损失赔偿15元;振动棒50元/月;租赁物规格、数量以发料单为准,结算以发、还料单为依据,乙方应按租用物质的数量、规格归还租赁物资,不足部分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赔偿金;租赁期2005年4月30日至2005年6月30日;租金按发料单起租之日计付,实际租用天数截止到乙方将所有租用物资全部完毕之日;每租一个月进行一次中间结算,乙方应付清租金,若延期付款,从次日起计收0.5‰滞纳金;担保人对乙方在本合同中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自合同成立起至乙方履行完毕其义务止;乙方不按合同支付租金、将租赁物转租、转卖或非法占有不归还,由担保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盛5X}租赁振动冲击打夯机一台,租金260元/月。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盛5X}交付了租赁物,但{盛5X}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2005年8月,{盛5X}因故离开宜昌后去向不明,而其委托人仅退还了原告部分租赁物,且仍然未向原告支付租金。事后,杨泽良也未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为此产生纠纷。2005年10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赔偿损失。2006年3月,{盛5X}返回宜昌市,并到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解决分包工程所涉欠款纠纷。2006年4月25日,{盛5X}与原告办理结算,其确认尚欠原告租金43976.66元、丢失租赁物损失90802元。

  另查明,陕西汉中神龙交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05年10月8日注销,该公司分支机构中没有陕西汉中神龙交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一公司。{盛5X}施工的工程尚待办理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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