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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拟禁止汽车租赁公司提供代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2  浏览次数:18
核心提示: 供租赁用的车辆应安装远程定位监控。同时,汽车租赁方不得提供代驾服务,发生运行故障或安全事故,要及时提供救援。如出现严重服务质量问题,将影响租赁方下一年度的新增车辆指标。市政府法制办昨天就《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8日。  办法明确,汽车租赁是指汽车租赁方按照合同约定
  供租赁用的车辆应安装远程定位监控。同时,汽车租赁方不得提供代驾服务,发生运行故障或安全事故,要及时提供救援。如出现严重服务质量问题,将影响租赁方下一年度的新增车辆指标。市政府法制办昨天就《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8日。

  办法明确,汽车租赁是指汽车租赁方按照合同约定,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本市将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对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并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办法规定,汽车租赁方不得提供代驾服务,对发生运行故障或安全事故的租赁车辆,要及时提供救援服务。另外,要建立并实施经营服务、车辆维护、安全生产、治安保卫等制度;在经营场所公示经营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保险救援、服务监督等事项;对承租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核对并录入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有保密责任。发现利用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要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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